检察院取保候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等。
检察院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和情形。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形:
首先,当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其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的妇女以及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基于人道主义和保障其基本权利的考虑,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检察院可能会批准取保候审。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其犯罪情节较轻,同时具有悔罪表现,检察院在评估后认为采取取保候审对社会不会造成危害,也可能会决定取保候审。
再者,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犯罪的性质和可能受到的刑罚相对较轻,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检察院也会考虑取保候审。
另外,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检察院可能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便案件能够继续依法办理。
还有就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需要检察院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关系、个人表现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总之,检察院在决定取保候审时,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各种因素,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和有效进行。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