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在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中,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首先,法律是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主体。法律基于其权威性和全面性,可以对各类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设定,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其次,行政法规也拥有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但受到一定的限制。行政法规只能在特定条件下,基于法律的授权或者在法律未规定的情况下,在特定领域和范围内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同样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不过其设定范围更为狭窄,通常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情形下,且针对地方性事务设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这是为了避免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混乱和滥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赋予不同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是基于其各自的立法权限和职责范围,旨在实现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的平衡。这种权力的分配和限制,有助于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符合法治原则,不会超越必要的限度,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总之,明确哪些机关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对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