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并非都是结果犯,有些属于结果犯,有些则不属于。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对于职务犯罪来说,其类型众多,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结果犯。

例如贪污罪,通常需要实际占有公共财物这一结果的发生才能构成犯罪既遂,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结果犯的特征。

然而,像受贿罪中,只要行为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可以构成犯罪,不一定要等到谋取利益的结果实际发生。这种情况下,就不属于结果犯。

再比如滥用职权罪,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犯罪。这里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但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等到实际的重大损失结果完全显现,只要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现实危险或者可能性,就可能构成犯罪。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也不完全符合结果犯的严格定义。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的性质复杂多样,不能简单地将其整体归为结果犯这一类别,而需要根据具体的罪名和犯罪构成要件来进行准确的判断和认定。

职务犯罪是结果犯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