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的既遂并非都是侵害犯。
在刑法理论中,故意犯罪的既遂形态多种多样。侵害犯是指以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然而,并非所有故意犯罪的既遂都以造成实际侵害结果为必要条件。
有些故意犯罪属于危险犯,其既遂的认定并非基于实际的侵害结果,而是基于某种危险状态的出现。例如,放火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即便尚未造成实际的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既遂。
还有行为犯,这类犯罪的既遂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而不要求造成实际的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状态。比如,脱逃罪,行为人只要脱离了监管机关的实际控制,就构成既遂。
另外,在一些复杂的犯罪构成中,既遂的判断标准也可能较为特殊。例如,在诈骗罪中,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还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才构成既遂。
总之,故意犯罪的既遂形态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都是侵害犯,需要结合具体的罪名和犯罪构成要件来准确判断。不同类型的犯罪在既遂标准上存在差异,这是由刑法对于各类犯罪所保护的法益以及立法目的所决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