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需具备主体为行政执法人员、主观为故意、客观存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情节严重等条件。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即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授权赋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行政机关人员编制但在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案件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而故意不移交。这种故意通常包含徇私情、私利的动机。
在客观方面,存在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这意味着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了涉嫌犯罪的案件,却因为徇私而不按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还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对依法可能判处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 3 人次以上的;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谋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例如,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查处一起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时,发现涉案金额巨大,已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但该执法人员因接受了涉案企业的贿赂,故意隐瞒事实,未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总之,判断是否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情节是否严重等多个因素。只有在这些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该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