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后写借条不一定就改变诈骗的性质,是否构成诈骗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诈骗时,不能仅仅依据事后是否写了借条来决定。
如果在初始阶段,行为人就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并且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的故意,即便事后补写了借条,也可能构成诈骗。因为写借条可能只是为了掩盖其诈骗的行为,或者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然而,如果在获取财物时,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意愿和基础,只是因为某些原因未能及时形成书面的借贷协议,事后补写借条,并且行为人有还款的意愿和能力,那么这种情况可能就不构成诈骗。
例如,甲以虚假的投资项目为由,从乙处骗取了大量资金,并承诺会有高额回报。事后,当乙发现受骗要求甲归还资金时,甲为了拖延时间写了借条。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从一开始就是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乙的财物,写借条并不能改变其诈骗的本质。
但假如甲和乙是朋友关系,甲因突发急事向乙借了一笔钱,当时没有来得及写借条,后来在乙的要求下补写了借条,且甲一直都在努力筹钱准备还给乙,那么这就属于正常的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
综上所述,判断诈骗后写借条是否算诈骗,需要综合考量获取财物的手段、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款的意愿和能力等多个因素,不能一概而论。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需要依据相关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准确的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