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不一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剥夺政治权利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定。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剥夺政治权利并非一概而论。这取决于多个因素。

首先,法律对于某些特定的犯罪类型,明确规定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必须剥夺政治权利。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通常在判处有期徒刑时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其次,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等。如果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或者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表现出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严重破坏,法院可能会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剥夺其政治权利。

然而,如果犯罪相对较轻,犯罪分子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且犯罪行为对政治权利的行使影响不大,那么在判处有期徒刑时就不一定剥夺政治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其目的在于限制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以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效果。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将失去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以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总之,有期徒刑是否剥夺政治权利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是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综合判断来确定。

有期徒刑是否剥夺政治权利(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