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再者,从客体上讲,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极端主义行为往往会引发社会恐慌,破坏社会秩序的稳定,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最后,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这里的“利用极端主义”,是指通过宣扬、传播极端主义思想、观念、方法等方式,使他人接受并受到影响。“煽动”是指以鼓动、劝诱的方式使他人产生实施破坏法律实施行为的决意。“胁迫”是指以威胁、强迫的手段迫使他人实施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破坏法律实施”则包括对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的直接破坏或者阻碍其正常执行。
例如,某人通过在网络上传播极端主义思想,煽动群众抵制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制度,阻止适龄儿童入学接受教育,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总之,对于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构成要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