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具体如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意味着犯罪行为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此种情形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判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否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于这类特殊群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取保候审,以体现法律的人道主义关怀。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是为了防止超期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是在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通过明确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助于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适用这一措施,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需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如果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可能会被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