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所犯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内;依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数罪并罚强调的是“一罪一罚,数罪并罚”。即对于犯罪分子所犯的每一个罪行,都要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单独的定罪和量刑。这意味着每个罪行都有其独立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

其次,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期间内。通常情况下,这个期间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如果超出了这个法定期间,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例如,某人在多年前曾犯过一罪,但当时未被发现和处理,之后又犯新罪。只有当新罪发生时,之前未处理的旧罪仍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内,才可能对数罪进行并罚。

再者,数罪并罚是依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和方法来决定执行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了多种数罪并罚的原则,如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等。在具体案件中,会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选择适用相应的原则和方法来确定最终的刑罚。

例如,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此外,数罪并罚还需要考虑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因素,以实现刑罚的公正和有效。通过数罪并罚的制度设计,能够更全面、准确地评价犯罪分子的罪行,给予其恰当的刑事处罚,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

数罪并罚法律特征的规定有哪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