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认定通常从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等方面考量。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行为方式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

首先,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是常见的一种方式。这意味着行为人根本不存在其所声称的合法身份或单位,纯粹是为了骗取对方的信任从而达成合同。

其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例如,提供伪造的房产证、虚假的银行票据等,让对方误以为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担保。

再者,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一开始可能会履行少量的合同义务,让对方产生错觉,以为后续的合同也能顺利履行,从而投入更多的财物。

另外,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也是合同诈骗罪的一种表现。行为人在获取对方财物后,突然消失,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最后,“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这一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未被明确列举但同样具有欺诈性质和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比如,在合同中故意设置陷阱条款,使得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财产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罪行为方式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同时,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也至关重要,包括合同文本、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以准确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行为方式如何认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