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存疑不起诉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承担着审查起诉的重要职责。当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就可能会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存疑不起诉的适用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首先,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补充侦查通常由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经过补充侦查后,如果证据仍然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就应当适用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的意义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如果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强行起诉并定罪,可能会导致无辜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同时,存疑不起诉也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即在未经法定程序被证明有罪之前,应当假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存疑不起诉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绝对无罪。如果在后续的侦查中发现了新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检察机关可以重新启动起诉程序。这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也保证了对犯罪行为的有效追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通常会非常慎重,会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存疑不起诉是怎样(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