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中间人的定罪需综合多种因素判断,包括其在诈骗行为中的作用、主观故意、参与程度等。一般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也可能因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在诈骗案件中,中间人的定罪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众多因素。
首先,要明确中间人的主观故意。如果中间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仍积极参与其中,提供帮助、传递信息、促成交易等,那么很可能被认定具有诈骗的共同故意,从而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其次,参与程度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中间人的行为对于诈骗的完成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在诈骗过程中出谋划策、组织协调、分配赃款等,其罪责通常较重。但如果只是起到较小的辅助作用,可能会在量刑上有所减轻。
再者,中间人的获利情况也会影响定罪。如果从中获取了高额的非法利益,这往往会被视为其犯罪故意和危害程度的一种体现。
此外,还需要考虑中间人的认知能力和一贯表现。如果中间人本身对法律认识不足,且在以往的行为中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可能会在定罪时作为酌情从轻的情节。
然而,并非所有的中间人都必然构成犯罪。如果中间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利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他人实施诈骗,且没有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那么可能不构成诈骗罪。但这种情况需要中间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不知情和无故意。
总之,对于诈骗案中间人的定罪,需要司法机关在充分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准确的判断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