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和收赃不一定构成共同犯罪,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收赃,通常指的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的行为。

判断盗窃罪和收赃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犯罪的行为。如果收赃者在盗窃行为实施前就与盗窃者通谋,约定事后收购盗窃所得的财物,那么收赃者就可能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然而,如果收赃者在盗窃行为完成后,才知晓并收购了赃物,且没有事先与盗窃者进行通谋,那么一般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例如,甲计划盗窃某商场的贵重物品,并告知乙自己的计划,乙表示愿意在甲盗窃得手后帮忙处理赃物并从中获取利益。这种情况下,甲和乙存在共同的故意和行为,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再比如,丙盗窃了一批财物后,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正常的市场价格收购了其中一部分物品。由于丁事先没有与丙通谋,也不知道这些物品是盗窃所得,所以丁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但其收购行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供述、证人证言、交易的时间、地点、价格、方式等多种因素,以准确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总之,不能简单地认为盗窃罪和收赃一定构成共同犯罪,而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盗窃罪和收赃是共同犯罪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