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期限一般为 1 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 15 日。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 1 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 1 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 2 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院审查案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中,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被不起诉人来说,意味着其在法律上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仍可以提起公诉。同时,对于被不起诉人的相关违法所得,检察院也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总之,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会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规定,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期限(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