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不予起诉是没有案底的。
案底通常指的是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不是最终的刑事处罚结果。如果经过侦查、审查起诉等法定程序,最终决定不予起诉,那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没有被认定为犯罪。
不予起诉主要有三种情况,分别是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这三种不予起诉的情况下,都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既然没有被认定有罪,自然也就不会留下案底。需要明确的是,案底的形成是基于法院的有罪判决。只有经过法院依法审判,判定有罪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才会留下案底。
然而,尽管刑事拘留后不予起诉没有案底,但被刑事拘留这一经历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个人产生影响。比如在某些特定的背景调查或审查中,这段经历可能会被提及和调查。但从法律角度来说,这并不等同于有案底。
总之,刑事拘留后不予起诉的个人在法律上是没有案底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不应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歧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