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主体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在刑事诉讼中,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首先是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这其中包括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等。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职责包括对犯罪行为进行审查起诉,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确保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等。

人民法院则是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应当承担何种刑罚。

其次是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他们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如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等。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是受当事人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辩护人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人,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证人是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的人。

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

翻译人员则负责为参与诉讼的不懂诉讼语言的人提供语言翻译服务。

这些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以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价值。

刑事诉讼主体有什么(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