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算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然而,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能认定为累犯。
缓刑是一种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并未实际执行原判刑罚。而累犯的成立条件之一是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由于缓刑考验期内,原判刑罚尚未执行,不符合“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这一前提条件。
此外,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说明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没有遵守法律规定,没有改过自新,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例如,某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抢劫罪。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累犯,而是应当撤销缓刑,对抢劫罪进行判决,然后将盗窃罪未执行的刑罚与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法律规定合并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处理,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确保公正、公平地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同时,也提醒人们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改造,避免再次犯罪,否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