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不打人但存在其他符合寻衅滋事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可以告对方寻衅滋事的。
寻衅滋事是一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不仅仅局限于打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行为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随意”,一般指无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比如,在公共场所无端追逐、拦截他人,或者使用侮辱性语言辱骂他人,对他人进行恐吓,造成恶劣影响。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例如,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所以,即便对方没有打人,如果有上述其他行为,且达到了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是可以被控告为寻衅滋事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是否构成寻衅滋事,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方式、行为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同时,控告一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证据可以包括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相关书证等。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的认定是比较严格和谨慎的,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明确标准。只有在充分的证据支持下,相关部门才会依法对涉嫌寻衅滋事的行为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