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分为独立适用和附加适用两种情况。独立适用时,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于管制刑时,与管制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时,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其刑期的计算方式在不同的情形下有所区别。

当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法院作出判决并明确了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后,该期限即从判决确定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如果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于管制刑的,那么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并且同时执行。管制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但不予关押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和管制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当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时,其刑期则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主刑执行完毕,意味着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刑期已经全部执行完毕;而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在假释的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总之,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需要根据具体的刑罚情况来确定,法律对此有明确而细致的规定,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准确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有哪些(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