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行为主要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以下是对其常见表现行为的具体阐述: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仿照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使用这种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即通过提供虚假的个人身份信息等手段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核发信用卡,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活动。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比如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或者信用卡因挂失而失效等。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比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后进行使用,或者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进行使用等。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通常表现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资金、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犯罪数额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行为性质的界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准确判断。同时,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信用卡使用方式的多样化,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也需要不断地进行研究和更新。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