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四要素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客体方面,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制度以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行为人在发放贷款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损失,但仍然积极为之,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了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内部的信贷管理规定等。“发放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以一定的利率和期限向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的行为。“数额巨大”和“造成重大损失”,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数额巨大一般指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包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多次违法发放贷款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构成要素,并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同时,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贷款发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以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