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农药,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销售假农药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实际情况中,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不仅要看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例如,销售假农药的数量较大、范围较广,即便暂时未造成明确的经济损失达到二万元以上,但可能存在潜在的重大危害风险,也可能会被立案追诉。

另外,如果销售的假农药导致农作物大面积死亡、绝收,或者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等严重后果,即使经济损失未达到二万元,也应当立案。因为这种情况下,其社会危害性已经十分显著。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销售假农药的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因为购买使用假农药的受害者,有权要求销售者赔偿其因使用假农药而遭受的损失。

总之,销售假农药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对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相关部门对此一直保持严厉打击的态势,以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正常秩序。

销售假农药的立案标准一般是什么(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 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