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刑事自诉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在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通常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法律赋予了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权利。
刑事自诉案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比如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这些案件只有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受理。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比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等。这类案件,被害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种情况常见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不进行立案侦查,此时被害人可以通过自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刑事自诉的提起,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被害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受理自诉案件后,会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立案,将按照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
刑事自诉制度的设立,一方面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得被害人在某些情况下能够直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公诉机关的负担,节约了司法资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