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既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骗取票据承兑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票据承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具体的判刑中,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刑罚的轻重。比如骗取票据承兑的手段、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如果犯罪人骗取票据承兑的手段极其恶劣,数额巨大,给金融机构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那么判刑就会相对较重。反之,如果犯罪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有立功表现,可能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司法机关在认定是否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既遂以及量刑时,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遵循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每一起案件。
总之,骗取票据承兑罪是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一旦构成既遂,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