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期间认罪不一定算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在重审期间认罪,其是否构成自首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

首先,自首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如果在之前的诉讼过程中没有主动投案,而是在案件已经进入重审阶段才认罪,通常不符合主动投案这一关键要素。

其次,如实供述罪行也是自首的重要条件。如果在重审期间的认罪仅仅是部分认罪,或者对关键事实有所隐瞒,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然而,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例如被告人在重审期间虽然之前未主动投案,但能够提供重要线索或者对案件侦破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能够彻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

此外,司法机关在判断是否构成自首时,会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的动机、认罪的时间节点、认罪的态度以及对案件审理的影响等诸多因素。

总之,重审期间认罪是否算自首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来确定。

重审期间认罪算不算自首(0)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