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判刑,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数量较大的行为。
在判断判刑的具体幅度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提供信用卡信息的数量:数量越大,判刑越重。如果提供的信用卡信息数量较小,可能会判处较轻的刑罚;若数量巨大,则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2.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包括是否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是否引发其他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累犯等情况。如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判刑也会相应加重。
3. 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如果犯罪人是故意且积极地实施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大,判刑会相对较重;如果是因疏忽大意或被他人诱骗等原因导致犯罪,在量刑时可能会适当从轻考虑。
4. 犯罪后的表现:例如是否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否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等。如果犯罪人有良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可能会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判刑结果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综合各种因素进行裁决。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和金融信息安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