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故意杀人犯罪,不一定都会被判处死刑。
持枪故意杀人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判处死刑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考量。
首先,犯罪的情节是至关重要的判断因素。比如,杀人的动机是否极其卑劣、手段是否特别残忍、造成的后果是否极其严重等。如果犯罪人是出于无端的恶意,以极其残忍的方式持枪杀害多人,导致严重的社会危害,那么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就极大。
其次,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会被纳入考量。如果犯罪人在案发前就有多次暴力犯罪的前科,或者在犯罪后毫无悔意、态度恶劣,那么这会增加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
再者,案件中的一些具体情况也会影响判决结果。比如,被害人是否存在一定过错,犯罪人是否是在受到极大的刺激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等。
然而,我国的刑事法律强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使是持枪故意杀人这样严重的罪行,也不能一概而论地判处死刑。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还包括教育和改造犯罪人,使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犯罪人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或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那么也有可能不被判处死刑。
总之,持枪故意杀人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罪行,但其最终的刑罚结果需要综合各种因素,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程序来确定,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