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犯罪情节等因素综合判断。主犯应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确定各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一个复杂但又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
首先,对于主犯,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这意味着主犯对整个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其刑事责任相对较重。例如,在一个盗窃犯罪集团中,组织者和领导者就是主犯,他们不仅要对自己直接参与的盗窃行为负责,还要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所有盗窃行为承担责任。
其次,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作用相对较小,可能只是提供了一些辅助性的帮助,如望风、提供工具等。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其参与程度和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程度,给予相对较轻的处罚。
此外,还有胁从犯,即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迫的程度以及被胁迫者在犯罪中的表现等,都会影响对胁从犯的量刑。
在判断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后果、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同时,法律也强调对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总之,在处理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遵循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以确保公正、合理地对各犯罪人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