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构成招摇撞骗罪既遂的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1、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等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招摇撞骗罪的判刑,会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能会在量刑上得到一定的从轻处罚。同时,如果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也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具体适用会因个案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最终的判刑结果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