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强迫交易罪需满足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为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等情节严重的行为。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从主体来看,强迫交易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在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就客体而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市场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强迫交易的行为破坏了这种正常的交易秩序,损害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对交易相对方的身体实行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禁闭等;“威胁”是指以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相威胁,如以损害名誉、宣扬隐私、毁坏财物等相要挟。“强买强卖商品”,是指在商品交易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业惯例,不顾交易对方是否愿意,强行买进或者强行卖出的行为。“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是指在服务行业中,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为自己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自己提供的服务。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被强迫人人身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例如,甲在菜市场以暴力手段强迫多个摊主低价将蔬菜卖给他,或者乙经营一家搬家公司,以威胁手段强迫客户接受其高价的搬家服务,且这种行为多次发生,影响恶劣,那么甲和乙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总之,判断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的各种因素,尤其要关注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破坏程度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