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2.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或者过失。即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3.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 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自己的职责。“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或者不正当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括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
在认定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构成要件。同时,对于具体案件中的证据和事实,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