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刑事诉讼中关于不起诉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不起诉情形。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别处理。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3、进一步规范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4、强调了不起诉决定的公开审查和宣告程序。对于一些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进行公开审查,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公开宣告。

这些新规定旨在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质量。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解释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

不起诉的刑事诉讼的新规定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