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生产假药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假药的行为。
首先,从主体来看,团伙生产假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
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生产假药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对生产假药的行为在主观上处于过失状态,则不构成本罪。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假药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对药品的上述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本罪还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假药的行为。“假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是指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在认定团伙生产假药罪时,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构成要件。如果某个行为在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都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就应当以团伙生产假药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