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主观构成要件**: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通常是指行为人对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而言,并非指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这一行为本身有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

**客观构成要件**:

1.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这包括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过程中,采取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手段,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3.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一般是指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事故。具体的认定标准,通常由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行政法规予以明确。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