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着手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于确定犯罪的形态和量刑具有关键意义。认定犯罪着手通常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开始直接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对法益造成了紧迫的威胁,就可以认定为着手。例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行为人拿起刀向被害人逼近,此时就可以认为是着手。

2、行为是否超出了犯罪预备的阶段。犯罪预备通常是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而着手则是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比如,为盗窃准备工具是预备,但已经进入他人房屋开始翻找财物就是着手。

3、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判断。即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并且其行为与这种故意相符合。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能够表明其犯罪意图已经付诸实施,那么就可能认定为着手。

4、从社会一般观念来看,该行为是否具有犯罪的实质特征。例如,在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开始向被害人虚构事实、骗取财物,这种行为在社会通常观念中已属于犯罪行为的实质性开展。

总之,认定犯罪着手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客观方面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同时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和社会一般观念进行判断,以确保准确认定犯罪形态和适用法律。

如何认定犯罪着手(0)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