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检察院驳回案件时,公安局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1、补充侦查: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证据不足而驳回,公安局会重新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收集更多的证据来完善案件材料,以达到检察院的起诉要求。
2、终止侦查:如果经过审查认为案件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局可能会决定终止侦查。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下。
3、维持原处理决定:如果公安局认为检察院的驳回理由不成立,可能会坚持原有的处理决定,并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议或者复核。
4、变更强制措施:如果案件被驳回与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有关,公安局可能会根据案件情况变更强制措施,比如从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等。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局在处理检察院驳回的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公安局与检察院之间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动案件的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