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批捕后,通常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以及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当法院作出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会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和要求来实施逮捕。
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定。首先,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以表明逮捕的合法性和依据。其次,执行逮捕的人员应当告知被逮捕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有权聘请律师等。在逮捕过程中,执行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保障被逮捕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如果在执行逮捕的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比如被逮捕人拒捕或者逃跑等,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逮捕的顺利完成。同时,执行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将被逮捕人立即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