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在犯罪构成、犯罪手段、侵害的法益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构成不同。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犯罪手段差异。信用卡诈骗罪通常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等手段。例如,行为人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获取财物。盗窃罪则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不被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发觉,常见的如入室盗窃、扒窃等。

3、侵害的法益侧重不同。信用卡诈骗罪主要侵害的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盗窃罪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量刑标准有所不同。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根据犯罪情节和数额大小确定。盗窃罪的量刑也与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等相关。

5、犯罪对象范围有别。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卡及信用卡所代表的财产权利。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则更为广泛,包括各种公私财物。

总之,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虽然都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但在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手段、所侵害的法益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准确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有什么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