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这里的“市”是指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县级市的城区。在直辖市的区县之间活动,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县”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当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可能会被没收保证金,甚至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
执行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了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但仍需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