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主体为一般主体;2. 主观方面为故意;3. 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4. 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下对构成此罪的条件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主体方面,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主观方面,本罪必须是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利,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隐匿”是指将他人信件秘密藏匿起来,使收件人无法查知信件的情况;“毁弃”是指将他人信件撕毁、烧毁、丢弃等,使信件的内容无法知悉;“非法开拆”则是指未经合法授权,擅自拆开他人信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信件”不仅包括纸质信件,还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等各种形式的通信内容。只有当这些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通常包括多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数量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
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通信自由权利是指公民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通信方式与他人进行交流、表达意愿的自由权利;通信秘密权利则是指公民在通信过程中,其通信内容不受他人非法知悉、干涉的权利。
总之,只有在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等方面均符合上述条件,才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法律对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旨在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