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处罚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吸收原则**:指在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不予执行。例如,某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8 年,最终执行有期徒刑 8 年,盗窃罪的刑罚被吸收。

2、**并科原则**:也称相加原则,指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比如,某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犯侮辱罪被判处管制 1 年,那么在并科原则下,需要执行有期徒刑 3 年和管制 1 年。

3、**限制加重原则**:指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刑期上限。比如,某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4 年,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在限制加重原则下,总和刑期为 9 年,数刑中最高刑期为 5 年,那么最终判处的刑期可能在 5 年到 9 年之间,假设最终判处 7 年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法官会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运用这些原则来确定最终的处罚方式。

数罪并罚的处罚方式包括哪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