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汇票、本票,骗取财物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 客观要件: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3.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构成。
4.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等,不构成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票据诈骗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标准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