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罪既遂的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的量刑标准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涉及的金额、对证券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违法所得的数额等。
例如,如果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是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且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判处相对较短的刑期和适量的罚金。
要是以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或者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等方式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可能面临更长的刑期和较重的罚金。
此外,司法机关在量刑时,还会考虑犯罪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对判刑结果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