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为了保证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能够顺利进行,防止被取保候审人逃避法律责任。
2.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及时告知变动情况有助于执行机关与被取保候审人保持联系,了解其动态。
3.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是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保证证人能够如实提供证言,维护司法公正。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是保证案件能够依据真实的证据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被取保候审人可以正常地工作、生活。比如可以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照顾家庭,进行必要的社交活动等。但需要注意自身行为,避免再次涉嫌违法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