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 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 1 项(件)以上的;2. 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 3 项(件)以上的;3.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 4 项(件)以上的;4. 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5.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对于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哪怕只有 1 项(件),就应当立案。绝密级国家秘密是国家秘密中的最高级别,其泄露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
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 3 项(件)以上的会被立案。机密级国家秘密的重要性仅次于绝密级,较多数量的机密级国家秘密泄露也会带来重大影响。
如果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达到 4 项(件)以上,同样需要立案处理。虽然秘密级的重要程度相对较低,但数量较多的泄露仍可能对国家利益产生一定的危害。
此外,如果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从而导致国家秘密泄露,这种情况不论泄露的国家秘密等级和数量,都应立案。这是因为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广泛性,使得国家秘密一旦在这种环境中泄露,传播范围和造成的危害难以控制。
再者,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后,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也应当立案。这种行为表明行为人对国家秘密保护的消极态度,增加了国家秘密进一步扩散和造成更大危害的风险。
最后,对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性质、造成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来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总之,对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的立案标准,旨在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