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农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包括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销售伪劣农药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或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关于立案标准,主要从造成的损失程度来衡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是一个重要的立案标准。这里的损失应当是直接因为使用了伪劣农药而导致的农作物减产、质量下降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除了损失金额达到二万元以上外,如果存在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也应当予以立案。比如,虽然损失金额未达到二万元,但因伪劣农药的使用导致大面积农作物绝收、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等严重后果的;或者多次销售伪劣农药,屡教不改的;或者销售的伪劣农药范围广泛,影响众多农户生产的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认定,不仅要考虑损失的结果,还要考虑销售者的主观故意。即销售者明知所销售的是伪劣农药,仍然进行销售的,才能构成此罪。如果销售者并不知道所销售的农药是伪劣的,且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一般不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销售伪劣农药罪的立案和定罪量刑,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销售的数量、造成损失的程度、销售者的主观恶性、是否有悔罪表现等,以确保案件的处理公平、公正、合法。
总之,销售伪劣农药罪的立案标准旨在保护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平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