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既可以先立案再申请保全,也可以在立案的同时申请保全,具体的选择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需求。

在民事诉讼中,关于先立案还是先保全,并没有绝对的固定顺序。

先立案再保全是一种常见的做法。立案是启动诉讼程序的第一步,通过立案,法院对案件进行正式的受理和登记。在立案后,当事人可以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担心对方转移财产、毁灭证据等,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经过立案程序,案件已经进入了正式的司法处理流程,对于后续的保全申请,法院可以更全面、准确地进行审查和处理。

然而,在某些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在立案的同时申请保全。比如,当发现对方有立即转移财产的紧迫危险,如果先进行立案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从而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此时,同步进行立案和保全申请,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选择哪种顺序,保全申请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如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迹象等。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以防止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此外,保全措施的实施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不得滥用。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案件的性质、保全的必要性、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担保等,来决定是否批准保全申请。

总之,先立案还是先保全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灵活选择,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最终的公正裁决。

先立案还是先保全(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适用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