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的行为表现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其常见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首先,“肉刑”的方式包括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直接伤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的行为。例如,用警棍抽打犯罪嫌疑人,或者用绳索长时间捆绑限制其身体活动。
其次,“变相肉刑”则是指采用诸如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晒烤等足以折磨、摧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精神的方法。比如,将犯罪嫌疑人关在寒冷且没有保暖设施的房间内长时间不让其休息,或者连续数日不给犯罪嫌疑人提供食物和水。
刑讯逼供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违反法律规定,采用上述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手段来获取口供,就可能构成刑讯逼供罪。
需要指出的是,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和手段来获取证据,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对于刑讯逼供行为,法律明确规定要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这不仅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也是维护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