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情形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首先,“拐骗”是指采用欺骗、利诱等方法,将妇女、儿童弄走的行为。比如,通过虚假承诺提供工作机会、良好生活条件等诱骗妇女、儿童跟随行为人。
“绑架”则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这是一种较为恶劣的手段,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
“收买”是指以出钱为代价,从其他人手中将妇女、儿童买过来。这种行为为后续的拐卖行为提供了条件。
“贩卖”自然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进行出售以获取非法利益。
“接送”和“中转”,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运输帮助,使其得以顺利转移或交接。
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此罪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给被害人和其家庭带来极大的痛苦和损失。在法律上,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是较为严厉的,旨在严厉打击这种恶劣的犯罪行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是否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时,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是为了出卖。如果不是出于出卖的目的,例如只是为了收养等,则不构成此罪。同时,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即使没有直接实施上述行为,只要为拐卖行为提供了帮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